圣经真理入门三百六十五题
第四系列 灵与生命
第五十二题 属灵的争战
诗歌:632
读经:
弗六12 因我们并不是与血肉之人摔跤,乃是与那些执政的、掌权的、管辖这黑暗世界的、以及诸天界里那邪恶的属灵势力摔跤。
属灵的争战─基督身体的事
神的经纶里有一支军队,是由团体的战士所构成的。这意思是说,以弗所六章的战士乃是一个团体的整体。我们惟有成为一个团体的整体─基督的身体,纔能穿上神的全副军装。这与许多基督徒所持守的观念不同,他们认为个别的信徒能穿着全副的军装。以弗所六章的军装不是为着个别的基督徒,乃是为着召会这团体的身体。六章所启示的不是信徒个别的争战,乃是团体的军队为着神在地上的权益争战。
属灵的争战不是个人的事,乃是基督身体这个团体的整体,争战对付神仇敌的事。在现代的军队中,没有一个士兵会单独作战。他乃是作一支训练精良、装备齐全之军队的一分子来争战。我们团体的形成一支军队之后,就能与神的仇敌争战。神的战略乃是用召会作祂的军队,来与仇敌争战。所以,脱离军队孤立是非常危险的。惟有留在军队里,我们纔得着必需的保护。
多年前,主的子民认为属灵的争战是个人的事。但是这些年来,我们看见这完全是召会作神团体军队的事。你若与召会分离,就会打败仗。撒但的策略,不过是把你从作神军队的召会里孤立出来。我们要领悟,属灵的争战乃是基督身体的事,这是极其重要的。我们若看见这点,并且留在召会里,就会得胜。这场争战不是为着我们个别的信徒,乃是为著作神军队的召会。
在主里得着加力
召会作神的战士,不是凭自己的力量争战。以弗所六章十节说,“末了的话,你们要在主里,靠着祂力量的权能,得着加力。”这一节清楚指明,我们不该靠着自己的力量争战。相反的,我们必须在主里,靠着祂力量的权能,得着加力。“得着加力”的原文与一章十九节的“能力”同字根。要对付神的仇敌,抵挡黑暗的邪恶势力,我们需要那叫基督从死人中复活,并叫祂坐在诸天界里,远超空中一切邪灵的浩大能力,使我们得着加力。在对付撒但和他邪恶国度的属灵争战中,我们只能在主里面争战,不能在自己里面争战。何时我们在自己里面,我们就失败了。
穿上基督作军装
按照以弗所六章,满带权能的主就是我们所穿上作我们保护的军装。这意思是说,我们既是基督的身体,就需要穿上基督自己作我们的军装。要打属灵的仗,我们必须有基督作神全副的军装。
六章十四至十七节里有基督作为军装的六面:真理(或实际)的腰带、义的胸甲、和平福音的稳固根基(鞋)、信的盾牌、救恩的头盔、以及那灵的剑。所以,神全副的军装包括腰带、胸甲、鞋、盾牌、头盔和剑。盾牌是为着防卫,而剑是为着攻击。事实上,剑是军装中惟一用作攻击的装备。
时时在灵里祷告
当我们借着各样的祷告和祈求接受话时,我们应当“时时在灵里”祷告。十八节的灵,乃是我们重生、有神的灵内住的灵。因此,这灵乃是调和的灵,就是我们的灵与神的灵调和的灵。每逢我们以祷告作接受话的凭借时,我们都需要在灵里。灵乃是祷告的正确器官。我们曾多次指出,只要我们从深处呼喊主耶稣的名,我们就能在灵里。当我们呼喊:“哦,主耶稣!”我们就从心思的虚妄里转到心思的灵里。在灵里呼喊主耶稣,是何等的甜美、何等的享受!
借着在灵里祷告,我们应用基督作神全副的军装。当我们借着在灵里祷告接受主的话时,我们就自然而然的接触那作赐生命之灵的基督;立刻我们的祷和读就活起来,我们就得着基督的加力,有祂作军装遮盖我们。不仅如此,我们认识我们是在基督的身体里,基督和祂一切的所是、所有都是我们的分。我们乃是这样应用祂作我们包罗万有的军装。
不是争战,乃是享受
当我们在基督的身体里,我们实际上不是在进行属灵的争战,乃是在享受属灵的争战。我们不是在奋斗苦战,反而争战成了一种享受。因着我们在灵里祷告,应用基督作军装的每一面,所以属灵的争战成了一种享受。我们享受基督作真理(实际),来束我们的腰,并作义来遮盖且保护我们的良心。不仅如此,我们也享受祂作和平福音的稳固根基,并作我们信的盾牌。基督自己就是我们的信。如希伯来十二章二节所说,祂是信心的创始者与成终者。我们有基督作我们的盾牌,可以抵挡那恶者火烧的箭。再者,我们享受基督作救恩的头盔,遮盖我们的头,也作那灵的剑,那灵就是神的话。诗篇二十三篇五节说,“在我敌人面前,你为我摆设筵席。”这指明战场是摆设筵席的地方。我们在仇敌面前享受筵席,享受基督作实际、义、和平、信、救恩、以及神活的话。借着在灵里祷告,我们享受祂并应用祂。
我在本篇信息中所关心的,不是仅仅把以弗所六章客观的摆出来,乃是帮助你们主观的经历基督作军装的每一方面,特别是作那灵的剑。我们曾一再指出,祷读是杀死我们里面对头的路。每一天,无论在何种环境里,你都应该祷读。每当你被自己里面某些消极的东西困扰时,你要借着在灵里的祷告接受神的话。你这么作,消极的元素就会被杀死(以弗所书生命读经,九八二至九八三、九八五至九八六、九九○页)。
参读:以弗所书生命读经,第九十七篇;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,实行召会生活的基本原则,第六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