圣经真理入门三百六十五题

第五系列 基督徒的生活

第三十四题 择配

诗歌:441

读经:

创二18 耶和华神说,那人独居不好,我要为他造一个帮助者作他的配偶。

林后六14 你们跟不信的,不要不配的同负一轭,因为义和不法有什么合伙?光对黑暗有什么交通?

择配的重要

在神创造人的时候,在神的眼中,亚当的半个人,夏娃是另外半个人;两个半人合起来,纔是一个完整的人。所以人在世界上,除了神给恩赐守童身的以外,其余的人都得结婚。

青年弟兄姊妹的婚姻好不好,与教会发生大关系,所以年长弟兄姊妹不能不管这件事。我们要看见这一件事的紧要,…没有成见,冷静的对付这件事;是客观的对付,不是主观的对付。因为主观的对付,很容易心太热,头也太热,许多地方变作看不见,看不清楚。要学习冷静的,客观的,把每一件事带到神面前好好考虑过。不畏情感受冲动,过分热切的一下就跳进去。要知道,婚姻,在基督徒是跳得进去,跳不出来的。世界上的人跳得进去,也跳得出来。我们是不能跳出来的。所以,在没有跳进去之先,必须好好的考虑过。

择配的条件

天然的吸引

雅各布娶拉结,总比雅各布娶利亚容易成功。所以,我们绝不轻视天然的吸引。并不是说,他是一个弟兄就行,或者她是一个姊妹就行。你和别人彼此作弟兄,作姊妹,没有吸引的问题在里面。你如果要叫两个人结婚,就不能一点不顾到婚姻构成的成分。请记得,在婚姻的构成里,必须有这一个吸引的成分。

我如果要挑选一个婚姻的对象,我必须喜欢他的同在,我必须能够享受和他在一起。你如果不能喜欢对方的同在,或者对方的同在对于你并不是一种享受,就不要结婚,因为根本缺了一个结婚的条件。这一个喜欢者或者享受对方的同在,还不是暂时的,乃是长时的。

身体的健康

第二点,必须注意到身体的健康。大的爱能够越过身体的软弱,这是事实。我们承认,有的人结婚,乃是为要服侍对方身体的软弱。在英国有一个弟兄,因为一个姊妹眼瞎了,所以要同她结婚。这样的事,在教会的历史中也相当的多。人因为有很大的爱,所以超越过身体的软弱。

可是另一面我们要注意,在普通的情形之下,不可能每一个人有大的爱。在普通的情形之下,身体的软弱会伤害婚姻的成功。有一边身体的毛病一多,另一边的牺牲太大,就自然而然会叫这一个婚姻失败。

性情相投,旨趣相近

一个人的婚姻要对,不只是要有天然的吸引而已,还必须有性情的接近,性情的相合,或者说兴趣的相合,喜好的相合。如果在一个婚姻里面,性情上不相合,或者兴趣上不相合,这个家庭迟早要没有平安,双方都相当痛苦。初信的弟兄必须看见,天然的吸引不过是暂时的,性情的相合纔是长久的。

在没有信主的人中间,他们那些文艺小说里所描写的爱,十个当中有十个都是指着天然的吸引说的。这不是圣经里所说的爱。爱里面包括天然的吸引,但是天然的吸引并不就是爱。爱里面有天然的吸引,爱里面还有性情上的接近。爱有两个基本的条件,爱有两个要素,一个是天然的吸引,但这不过是一部分;还有一部分就是性情的投合,性情的相同,喜好的相同。

有的人,按着外面的人来说,对你有天然的吸引。但是你一点不喜欢他,不觉得他所作的事完全与你相反。你喜欢的他不一定喜欢,他所喜欢的你不一定喜欢。这个就是性情上的不相合。

必须是奉献给主的

我们…应该在神面前有进一步的看见。…婚姻最高的成功,不只身体上有吸引,性情上有相同,能相投,并且在属灵上有一样的目的。这就是说,你要事奉神,我也要事奉神。你是将自己完全交给主,我也是将自己完全交给主。你为着神活,无论是大事,小事,你都为着主,我也都为着主。这就是说要有奉献。这比品格的可佩服更紧要。若是有了这一个,这一个婚姻就有了一个很结实的根基。你就看见说,在这婚姻里面,两个人在神面前有了一个厉害相同的地方。

在这一个家庭里,两个人不是在那里争说,谁是站在作主的地位上,谁是要顺服。在这一个家庭里要说,是基督在这家庭里作主。若是这样,就没有面子的问题发生。多少时候,妻子和丈夫争,不是争是非,乃是争面子。不是因为事情对不对,乃是要拯救面子。如果两个人都是奉献的,面子的问题就不发生。你在主面前能够丢面子,我在主面前也能够丢面子。你有错能够承认,我有错也能够承认。我们乃是遵行神旨意的人。大家一要遵行神的旨意,就什么问题都能解决。

在一个家庭里面,如果夫妻都是完全把自己奉献给主,同心合意的为着事奉主,这一个婚姻成功的成分就非常高。就是双方在天然方面有一点不同,吸引方面有一点退落这些事还不会有拦阻,这一个家庭仍旧能够很好。

关于择配的条件,可以分作身体的部分,或者外面的部分;心理、性情的部分;和灵的部分。这些部分我们都得注意。一个人性情得注意,一个人的灵性得注意,一个人的天然得注意,这三方面都必须摆在正当的地位上。我们必须看见这些事,一步一步的在那里考虑(倪柝声文集第三辑第三册,二六二至二六五、二七三至二七四、二八八至二八九页)。

参读:倪柝声文集第三辑第三册,初信造就(中册),第三十一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