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约伴读
罗马书第七章
周三 律法的地位、性质、内容及功用【2】
罗马书七章七至十六节:
7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?律法是罪么?绝对不是!只是非借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;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8然而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10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;11因为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诱骗了我,并且借着诫命杀了我。12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13这样,那善的是叫我死么?绝对不是!然而罪为要显出真是罪,就借着那善的叫我死,使罪借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。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灵的,但我是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15因为我所行出来的,我不认可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16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
在性质上,律法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(罗七12。)律法也是属灵的,(罗七14上,)因为律法乃是神的说话。十条诫命既是神的说话,就是神的呼出。圣经都是神的呼出。(提后三16上。)神的呼出当然完全是属灵的。因此,在这意义上,律法是属灵的。
律法的性质是善的、属灵的,但其地位是错的。一位女子可能在性质上是善的、属灵的,但她仍是个妾。这女子也许是“金”的女子,属灵的女子,但她没有正统的地位。律法的性质是善的,因为律法是属灵的,是神的话,(诗一一九103,105,130,)和神的呼出。(提后三16上。)
律法在其内容上也是神的描绘,因此是神的见证。(诗七八5,一一九88下。)律法-十条诫命,乃是神的照片。因为律法是神的照片,它就是见证。这就像我们的照片是我们的见证一样。
律法的功用是暴露人的罪性与恶行。(罗三20下,四15下,五20下,七7下。)律法的作用像镜子。我们若不照镜子,就看不见自己的脸有多脏。但我们若照镜子,我们脸脏的情形就暴露出来了。律法的作用像镜子,暴露我们的罪性与恶行。不仅如此,律法在功用上也被神用来看守祂的选民,并护送他们到基督那里。(加三23~24。)基督还未来到以前,神将律法赐给祂的选民,作看守者看守他们。然后基督来了,这看守者就被神用来护送并带他们归于基督。因着被律法暴露,被律法征服,被律法折服,神的选民就要从律法归于基督。
律法是善的、属灵的,却是软弱的。律法因着软弱而不能赐生命。(加三21下。)我们罪人不仅是恶的,也是死的。(弗二1。)我们所需要的基本东西乃是生命。善的律法,义的律法,圣的律法,属灵的律法,虽然是好的,却不能将生命分赐到我们里面。
不仅如此,律法因肉体而软弱,不能行神所要的。(罗八3上。)许多姊妹很容易被得罪;你若得罪她们,她们不会忘记。赦免和忘记似乎是小事,但我们在这事上无法完全得胜。这表明我们是软弱的。因我们软弱,我们是律法的工具,所以律法成为软弱的。(罗三20上,加三11上。)(诗篇生命读经,二一至二七页)